【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改[2003]54号【发布日期】2003.02.26【实施日期】2003.02.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加强本市有限产权房屋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本市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现对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程序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可直接凭原房地产权证或原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改办提出申请,区、县房改办告知原出售单位(申请书、告知书另附)。原出售单位不同意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接轨的,应于接到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区、县房改办陈明不同意接轨的理由。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中其他事宜,仍按《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