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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改[2003]84号【发布日期】2003.03.19【实施日期】2003.03.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住房权益,现就公有住房出售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标准格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使用新的《协议书》标准格式。凡职工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作为产权人的,产权人必须在《协议书》中承诺,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

二、各售房单位要认真核对购房家庭提供的《协议书》和《本户人员情况表》,对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协议书》的,应当予以指出并退回。

三、新的《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在购房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时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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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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