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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居住小区门幢电子防盗门维修保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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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3]144号【发布日期】2003.04.25【实施日期】2003.04.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居住小区门幢电子防盗门维修保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居住小区幢电子防盗门应作为物业共用设备,其日常保养费用应在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列支,该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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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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