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3]159号【发布日期】2003.05.06【实施日期】2003.05.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崇明县房地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维修基金分摊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崇房地[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457号)文颁布前,商品住宅小区内发生的物业日常养护费(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养护费等),应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约定的方式支出。
二、《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457号)文颁布后,商品住宅小区内发生的物业日常养护费应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