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执[2003]198号【发布日期】2003.05.22【实施日期】2003.05.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房地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
一、制作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一般要求
制作房地资源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除要求统一运用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各类文书格式并采用电脑打印、制作外,为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质量,还必须在文书的内在质量上努力做到:
内容要素、真实完备;
梳理案情、简明有序;
论据充足、论证充分;
词语准确、表述科学;
用法适当、结论公正。
二、房屋土地资源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种类划分
按照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房屋土地资源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通常可分为以下六类:
(一)立案类:《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类:包括《执法检查告知单》、《现场调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笔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单》、《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
(三)决定类:《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行类: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等。
(五)结案类:包括《结案审批表》、《撤销立案审批表》、《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六)其他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会审笔录》、《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公文送达回证》等。
三、法律文书制作说明
(一)《立案审批表》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履行立案查处审批手续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执法人员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制作该文书。经批准后,应当进一步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处理;
(2)承办人员应在《立案审批表》上,简要写明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具体承办意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二)《执法检查告知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按政务公开要求开展日常检查或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取证时使用。
2、使用说明(1)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2)《执法检查告知单》须交行政执法相对人签收,同时送交《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并收回回执;(3)要求当事人认真阅读《执法检查告知单》和《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并提供与调查案件相关的材料和文件,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协助调查;
(三)《现场调查(勘查)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勘查)过程中使用。
2、使用说明
(1)笔录的内容应当与现场调查(勘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调查(勘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笔录内容要与其相吻合;
(2)当事人对调查(勘查)结果表示同意的,要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请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笔录上记录。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笔录中不可对违法行为定性,也不能写行政处罚的意见;
(4)需对违法现场进行多次调查(勘查)的,每一次均应制作笔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每个现场都要分别制作笔录。
(四)《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询问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
2、使用说明
(1)笔录的正文,采用问答式,主要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尽可能记录未被“加工”过的原话;
(2)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被询问人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关系、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时间、地点,主要责任人),违法原因、产生的后果等,以及与查处案件有关的线索、证据;
(3)询问笔录必须严格按照“一人一录”方法进行,被询问人在审阅笔录后应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确认笔录与其口述无误。被询问人认为笔录中有误,允许其进行修改(但不能涂改),并在修改处旁签名确认;
(4)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必须分别制作笔录。
(五)《陈述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2、使用说明
(1)本文书主要由执法人员制作,也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书写,或者由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书,但均须经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
(2)制作《陈述笔录》前,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提出陈述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的事实和原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
(3)《陈述笔录》必须“一人一录”。内容文字如有涂改的,当事人应予签名确认。
(六)《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汇总调查取证的材料,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向主管机关领导报告案件查处情况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案件调查报告》的制作应写清楚经案件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2)本文书必须先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审批,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是在执法机构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事先告知程序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格式化法律文书,逐项由办案人员填写;
(2)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并写明当事人前来申辩、陈述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
(3)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签收,另一份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员留存归档。
(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适用范围本文书在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1000元以上(非经营性)或处以三万元以上(经营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使用。
2、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为格式化法律文书,逐项由办案人员填写;
(2)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并写明如需听证的联系人、地址和电话;
(3)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签收,另一份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员留存归档。
(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有权且要求履行听证权利时,由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参加听证会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本文书为格式化法律文书,由办案人员逐项填写;
(2)写明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主持人姓名等相关内容;
(3)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签收。
(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举行案件听证会时,记录当事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人员陈述、申辩和质证情况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由书记员如实记录参加听证会各方发言内容和全过程;
(2)要求简练真实,抓住重点,涉及认定事实或定性等关键问题力求记录原话;
(3)听证完毕,应将笔录交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审阅,签名,并在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等字句加以确认。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对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
具二种格式:一为依据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另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2、使用说明
(1)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以及罚款缴纳的时限、地点;
(2)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名称;
(3)本文书须经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有关规定7日内送达当事人;
(4)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罚款代收银行。
(十二)《罚款催缴通知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的时间、编号以及本当履行缴款的时限;
(2)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存卷,一份送达当事人签收。
(十三)《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供当事人到代收银行延期(分期)交纳罚款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的时间、编号、罚款金额及延期缴纳期限,分期缴纳期限和金额等;
(2)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签收,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十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写明违法案件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送达时间;
(2)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及人民法院名称;
(3)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等一并送达。
(十五)《行政处罚执行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检查违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执法人员现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如实写明违法案件的案由,当事人执行内容、执行时间、地点、执行人和具体执行情况。
(2)被处罚单位(人)和执行人应在笔录末尾签名、予以确认。
(十六)《结案审批表》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执法人员办理结案手续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按表格所示内容由承办人如实填写;
(2)重点写明案件实施及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
(3)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十七)《撤消立案审批表》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经对原立案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案件事实有严重出入,需撤消已立案件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按表格所示内容,由办案人员如实填写;
(2)重点写清撤消立案的理由;
(3)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十八)《犯罪案件移送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经对违法案件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已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正确填写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名称;
(2)调查材料都要按“一证一列”的要求在本文书中如实填写;
(3)送达后,应有接案部门经办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4)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由接案方收存,一份由送案方收存。
(十九)《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采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后,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
(2)写明复议机关的名称;
(3)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归卷,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二十)《案件会审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讨论和审议重大、疑难违法案件,作讨论记录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写明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地点、时间和案由;
(2)按讨论中发言次序记录,力求记录原话;
(3)写明经讨论后认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4)笔录需经发言人逐一签名,予以确认。
(二十一)《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需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简要写清违法当事人所犯的违法事实;
(2)写明应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和处分建议。
(3)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一份归卷。
(二十二)《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在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写明下级行政机关已受理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送受理案件的下级行政机关,一份由上级行政机关留存。
(二十三)《行政公文送达回证》
四、各区、县房地资源执法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除变更执法主体名称外,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