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金[2003]339号【发布日期】2003.08.27【实施日期】2003.08.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精神,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时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解缴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土地收益金征收、解缴的管理部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解缴工作。
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应在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取得土地收益金收入的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土地收益金征收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予以核拨。
三、在年度终了后,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供当年各区县实际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的土地收益金数额,在扣除征收业务费后,按市与区县之间实行“五、五”分成,分成资金由市财政局返回各区县财政局。土地收益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土地收益金专用票据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买,收取土地收益金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专用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区县已征收的土地收益金,应于9月底前解缴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