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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财预[2003]123号【发布日期】2003.11.10【实施日期】2003.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资源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做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规定如下:

一、关于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

(二)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是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是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四)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

(五)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六)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今后年度的受理标准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公布。

二、关于贴息政策的执行期和实际享受期

(一)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二)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三)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

(四)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五)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例: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买面积90平方米,单价3500元的商品房一套,2002年度该家庭人均收入为13500元,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13250元,则该家庭2003年不能享受贴息政策。假如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收入为13700元,而2004年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为13800元,则该家庭可自2004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三、关于贴息政策实际享受贴息金额的计算

(一)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二)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四、关于家庭成员年收入的申报确认

(一)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成员,应单独填写《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如实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其中家庭成员为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该表上盖章确认;家庭成员为非在职职工的,应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在该表上盖章确认;未成年人的《申报表》由监护人填列。

上述家庭成员须按《申报表》的填表要求在声明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贷款产权人应凭经确认的《申报表》,汇总家庭全部成员收入情况,如实填写《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承诺在享受贴息政策期内,不转让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本实施意见列明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关于贴息政策的办理规程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

1.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简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在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申请表》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9)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三)。

3.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见附件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4.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或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未被动拆迁(或未列入拆迁范围)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即不能出具“动拆迁证明”的购房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5.购房家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后,可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领取《申报表》和《申请表》,或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上述表格。

6.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应不予登记;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当场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交购房家庭,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开具贴息专用存折。

7.贴息结算处应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8.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享受贴息政策年度审核及贴息金额的支付

1.购房家庭在登记后次年起,每年凭贴息结算处的书面通知,携带以下资料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上年度银行贷款结息清单

(3)《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

(4)贴息专用存折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应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将年度的贴息金额拨付到购房家庭在指定银行开具的贴息专用存折;对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不予拨付年度贴息资金。

3.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对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进行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贴息资金,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六、其他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享受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从转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确需转让的,购房家庭应持迁移证明、司法裁决书、死亡证明等材料向贴息结算处提出商品住宅转让申请,然后凭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未取得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该享受贴息政策商品住宅的交易过户和登记。

(三)购房家庭将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用于非自住使用的,自改变用途的月份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略)

附件二:《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附件三:《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略)

附件四:《动拆迁证明》(略)

附件五: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及各区县代理点地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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