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2003]492号【发布日期】2003.12.04【实施日期】2003.12.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业务办文事项的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和《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构设置)
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置业务受理处,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适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示)
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要求,将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业务办文事项(以下简称业务办文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式示范文本等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
第四条 (业务受理处职责)
业务受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业务办文事项的日常咨询;
(二)受理局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办文事项的申请,并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掌握业务办文动态,协调业务受理、办理部门之间的运作;
(四)向申请人发送收件回执、补件通知、缴费通知、行政许可证件、办文告知;
(五)受理由业务部门提出,并经局行政领导批准的其他业务办文事项;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业务受理处应当接受市局业务受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受理)
业务受理处统一受理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及其补充资料。其他业务科室不得直接受理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及其补充资料。
涉及重大市政工程等收取业务办文事项的资料有重大增减或者需要特事特办的申请项目,可以先由局办公室行政收文。业务受理处凭行政办文意见受理。
由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初审的业务办文事项,区县房地局可以委托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先行受理。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场所内应当公布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的办事地址。
第六条 (预审)
业务受理处预审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
(二)申请文件种类、数量的规范性;
(三)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的一致性。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并移送主办科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主办)
主办科室办理过程中,负责下列事项:
(一)资料核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补件告知单形式一次告知业务受理处。
(二)办理。包括提出办理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打印缴费通知、拟定批复、批件、付印或缮证。
(三)上报。需要上报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办文事项,按规定拟定文件上报;报送市房地资源局的,必须同时通过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电子数据。
(四)进程控制。主办科室的办文时限包括其他科室会办、区县房地局领导审批及文印、制证时间;办理进度由主办科室负责控制。
需要局行政发文的,按局行政发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催办)
业务办文时限结束之日前三个工作日,业务受理处以书面形式向主办科室催办。
有会办的,业务办文时限节点前三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向相关会办部门催办。
第九条 (督办)
业务办文超过办文时限的,区县房地局监察部门应当查明逾期原因,督促办理。业务办文事项的督办规定由市局另行制订。
第十条 (延期)
业务办文需要延期的,主办科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业务受理处办理延期手续,并且以办文告知单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用印)
区县房地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盖印章:
(一)局发文、发证、报送件、批件由主办科室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
(二)用地批文加盖区政府用地批文专用章;
(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审核加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业务章。
业务办文过程中的补件通知、办文告知、缴费通知等加盖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
业务办文涉及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结发送)
主办科室应当将批准的行政许可证件移送业务受理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办文告知单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业务受理处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办文告知单,应当收回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领件签收。有收费的,另需审查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 (归档、查询)
业务办文事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办结文件资料查询的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变更或遗失补办)
业务办文事项的变更申请和遗失补办申请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计时)
业务办文时限以工作日为计时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自收件次日起开始计时;
(二)办文节点时限由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处自行划分,以电子文档记录时间为准;房地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将办文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处,办理时间计入办文时限。
(三)外系统征询、补充资料、缴费、上报其他有关部门等节点设置为挂起等待状态,不计入办文时限;
(四)涉及区县房地局初审后报市局复审的,区县房地局办文时限占总时限的三分之二,市局办文时限占总时限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操作系统)
“一门式”业务办文应当优先采用市局开发的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更改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区县房地局向市局业务受理处和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业务办文应当保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步运行。电子文档纪录内容与纸质文档纪录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
区县房地局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并对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向区县房地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考核)
业务办文情况纳入区县房地局工作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