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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综合整治竣工验收和结算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修[2003]494号【发布日期】2003.12.03【实施日期】2003.1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房地资源局印发的《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做好本市房屋综合整治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确保整治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和整治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就房屋综合整治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列入房屋综合整治的项目,房屋整治标准按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执行。多层非成套房屋住宅参照执行。新里、旧里房屋按《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房屋整治项目应确保屋面整洁、无渗漏,排水组织顺畅;外墙无渗漏,内外墙粉刷平整,无脱层、空鼓,涂料基层处理洁净,无脱皮、漏刷、透底;门窗零件齐全、开关灵活,不松动、碰轧,油漆涂刷均匀,无反锈、漏刷;管道不渗漏、不堵塞,安装平直、牢固,坡度符合要求;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强度符合要求;小区环境整洁,小区绿化应不低于居住区绿地三级标准。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整治房屋单体和项目的质量进行自检,在此基础上,由实施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无人管理小区(房屋)由区房地局会同相关部门、业主代表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房屋综合整治的质量复查、小区环境综合验收、实施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工程资料归档情况、整治费用分摊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电梯更新改造,应委托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修补课。

三、房屋综合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区房地局委托专业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审价,审价单位由市会计协会推荐,各区自行选择的,其资质应报市局备案。审价结果报送市局一份,作为工程结算和经费分摊的依据。

四、市局根据确定的年度房屋综合整治计划结算补贴资金,各区应同时落实好相应的各类资金。补贴资金的原则为:确保无人管理房屋的整治资金。对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局将根据实际完成数和相应的贴补比例追加补贴资金。

对未完成整治项目计划的区,市局将根据实际完成数和相应的贴补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各区房地局应合理调度分配补贴资金,在确保整治质量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根据整治项目的整治标准和单价,适度调配补贴资金。

五、申报结算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小区整治方案及整治项目;

2、工程合同及工程预算;

3、项目变更签证;

4、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电梯检测部门验收报告;

5、主要材料质保证明(屋面防水材料、外墙涂料、上水管道等);

6、房屋整治综合验收资料;

7、整治费用分摊方案;

8、电梯更新项目及零件清单;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整治项目审计和结算的有关规定:

1、工程审价单位必须取得审价资质,工程项目的主审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审价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的进行服务工作。

2、整治工程结算原则上套用2000版房修预算定额,审价单位根据区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工程审价费用按送审价核增(减)差额确定。凡审价核准差额在5%以内的,由委托单位承担审价服务费用,差额大于5%的,超过部分的审价服务费用由决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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