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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7.15【实施日期】2003.07.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小区经理违反《办法》行为的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3分、2分、1分四种形式。

第四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第五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五)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七)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八)小区环境脏、乱、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九)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十)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一)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第六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门岗、小区管理处和房屋维修接待中心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地局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三)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或者在岗衣冠不整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六)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七)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八)房屋修缮及时率不到95%,合格率不到90%的。

第七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房屋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九)停车区域无停车线或停车线不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第八条 小区经理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8分。小区经理在一年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8分的,区、县房地局应注销其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 小区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小区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区县房地局应当为小区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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