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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发布日期】2003.07.09【实施日期】2003.07.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测绘体制的改革,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房屋土地调查的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一)项目登记

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批文及选址图,涉及河道和规划道路的,还应当提供河道蓝线和规划道路资料(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等资料(原件);

5、相关坐标数据;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征询图(地籍图原件);

7、有关土地权属状况等调查资料(原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通知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单位,并将上述资料移转调查机构。

调查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委托合同后,可以向成果管理部门获取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权属状况、地籍变更丘号等基础数据。

(二)成果确认

调查机构一般应当在签订调查委托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成果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四份);

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图(一份);

3、符合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数字化调查成果,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电子图、勘测报告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

4、盖章确认的集体土地队界、地类等调查资料(原件);

5、内、外业测绘资料及其他测绘原始数据等;

6、成果管理部门移转的有关资料。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确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字化成果进入预变更数据库。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证明(以下简称确认证明)、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章(以下简称确认章)的勘测报告和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专用章(以下简称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成果提交

调查机构应当在成果管理部门确认调查成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确认证明、加盖确认章的勘测报告和加盖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地籍修测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成果管理部门进行地籍修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应当向相应资格的调查机构出具调查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大面积地籍修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经市成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查机构完成调查后应当向成果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地籍修测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报告书;

2、修测的地籍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

3、符合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数字化调查成果。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有关数字化调查成果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或者预变更数据库。

四、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

(一)项目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与相应资格调查机构签订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表(复印件);

3、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总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原件);

5、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原件);

6、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地籍图(一套);

8、调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调查机构收取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应当核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二)合同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委托合同(复印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将有关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向调查机构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基础数据。

(三)成果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完成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四份);

2、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数字化成果。

该用地范围内房屋应当拆除且已拆除的,调查机构还应当提交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并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数字化成果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核验合格的,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和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备案章(以下简称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

(四)提交成果

调查机构应当在取得成果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加盖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因建筑设计、共有部位分摊等原因变更,调查机构申请重新备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未经登记备案的;

2、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未预售的;

3、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所有预购人同意变更证明文件的。

重新登记备案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备案成果并收回所有已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备案报告原件。

五、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和地籍测绘

(一)项目委托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的,应当与相应资格的调查机构签订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委托合同,并向调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表(复印件);

3、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竣工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原件);

4、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5、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7、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复印件);

9、车位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地籍图(原件一套)

11、调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预测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及相关资料。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应当拆除且已经拆除的,调查机构还应当提交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

提供复印件的,调查机构应当核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委托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的,委托人一般应当将该项目地籍修测业务一并委托。

(二)合同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原件);

2、委托合同(复印件);

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完成备案并将有关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成果备案、确认

调查机构应当在完成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和地籍修测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成果备案、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籍测量报告书(四份);

2、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四份);

3、地籍测绘工作图(一套);

4、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数据库文档、经修测的数字化地籍图、地籍测量报告书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数字化调查成果。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确认、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进行核验,对地籍修测成果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字化成果等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核验和审查合格的,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备案证明、地籍修测确认证明、加盖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加盖确认章的地籍测量报告书和加盖房屋成果专用章的地籍图。

(四)成果提交

调查机构取得成果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及地籍修测确认证明后向委托人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备案证明、加盖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和加盖成果专用章的地籍图。

(五)其他有关事项

经预测的商品房项目,实测时变更建筑设计或变更共有部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和依据。调查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中将变更建筑设计或者变更共有部位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影响予以揭示。

六、市、区县成果管理部门的分工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地籍变更测量、地籍修测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属A级、准A调查机构从业范围的,由市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成果确认手续;属B级、准B级、C级和准C级调查机构从业范围的,由项目所在地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成果确认手续。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调查委托合同备案,调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成果管理部门或者市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或者实测成果由受理合同备案的成果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工作程序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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