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发布日期】2003.07.08【实施日期】200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经研究,对《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进行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拆迁公告(样式)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 )。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房屋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四、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六、上岗证号: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