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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发布日期】2003.07.08【实施日期】200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经研究,对《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进行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拆迁公告(样式)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 )。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房屋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四、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六、上岗证号: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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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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