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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发布日期】2003.07.04【实施日期】2003.07.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收费标准的函》(沪房地资权[2003]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7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对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收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0.02

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商办楼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其他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80元收取。

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4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

4、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购房人按每套50元收取(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5、产权证工本费。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本25元收取。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

1、抵押、设典(限现房)权利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权利登记费。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套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套200元收取。

(三)预告登记费。

1、因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50元收取。

2、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抵押、设典权利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单方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50元收取。

(四)异议登记、文件备案登记费。

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异议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出的法律、行政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50元收取。

(五)注销登记不收费。

上述各类登记收费均含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资料查阅收费

(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含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打印件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摘录),由登记机构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30元收取;一次查阅在20套以上的,超过20套以上的部分,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10元收取。

2、资料复印按每张1元收费。

(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成果管理部门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资料)50元收取。

2、复制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指每套资料) 300元收取。

3、地籍图复制费。

(1)由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以下标准收取:

1:500地籍图每幅65元;

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

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2)个人住房产权证书附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公有住房出售除外),无论一幅或多幅粘接,均按每证25元收取。

(3)房地产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地籍图、宗地图等的,费用自理。

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的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的要求,上述涉及房地产登记收费的执收主体为市房地产登记处。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地产登记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房地产资料查阅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核定的计划拨付。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以受理日为准)执行,暂定为一年(国家及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中未涉及到的房地产勘丈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拔地钉桩费已转经营性收费,其新标准未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执行。

六、收费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除本文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收费项目。国家或本市对上述收费项目有减免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本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文到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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