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金[2003]236号【发布日期】2003.06.20【实施日期】2003.06.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31号)及关于《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的文件精神,为保证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和加强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现就该专项的有关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地局核算
1、各区(县)房地局必须开设房屋综合整治经费银行专户,实行专款核算。
2、各区(县)房地局收到房屋综合整治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综合整治维修费”科目,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设“市局”、“区财政”、“其他(包括产权单位、街道、自筹、利息等)”三级明细科目。
3、专户利息收入归入房屋综合整治补贴款一并使用,即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综合整治维修费”科目,
4、各区(县)房地局预拨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整治补贴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并按整治项目类别分设“无人管理住宅”、“非成套住宅”、“成套住宅”“电梯”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四级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项目结束核销时根据“房屋综合整治结报表”的审价金额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借记“其他应付款—综合整治维修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明细科目同上)。项目整治补贴款不实行预拨的,在项目竣工后,各区(县)房地局核销时直接根据“房屋综合整治结报表”的审价金额,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借记“其他应付款—综合整治维修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明细科目同上)。
二、项目实施单位核算
1、区(县)房地集团下属各物业公司收到区局下拨综合整治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管基金—综合整治费”科目,“代管基金—综合整治费”科目按整治项目类别分设“无人管理住宅”、“非成套住宅”、“成套住宅”“电梯”三级明细科目,各项目类别下再按具体项目名称设四级明细。
2、实际发生项目支出时,借记“物业工程—综合整治维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物业工程—综合整治维修”科目同样按整治项目类别、具体项目名称分设三、四级明细。
3、项目完工后,根据区(县)房地局核准的工程决算数,分别借记“代管基金—综合整治维修费”(按整治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设置三、四级明细)、“代管基金—公房维修基金”、“其他应收款—售后房维修基金”,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完工程项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项目名称”科目, 贷记“物业工程—综合整治维修” 科目。“经营成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明细。
4、凡通过招投标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单位必须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工程项目结束时再按有关规定手续向区局结报。
各区(县)房地局应切实做好房屋综合整治费的管理与监督,以保证该资金的有效使用,真正做到“对民负责,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