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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发布日期】2003.05.27【实施日期】2003.05.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维修服务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影响老百姓正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对居住房屋的综合整修,为此类物业的顺利接管和长效管理创造条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市房地局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并建立由物业处、改安处、公房办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市的居住物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房地局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区房地局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启动进度、质量、补贴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并对实施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3、各区房地集团及由房地局指定的实施单位为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实施计划、修理方案、选择施工单位、监管工程和质量。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

1、无人管理小区的房屋维修。包括联建公助房屋、早期建造的低标准商品房和零星插建、参建的系统房等至今无人接管的房屋或居住小区。

2、“急、难、愁”项目,包括屋面和外墙的大面积渗漏水、上下水管道严重损坏和堵塞、路面低洼积水和水泵损坏严重等长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项目。主要是针对1985年以来未进行较大规模或专项维修的职工住宅、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公寓和老大楼等。

3、影响正常运行的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项目。

三、实施的要求

1、无人管理小区综合维修的实施,必须对原有房屋和小区内存在的违章搭建进行拆除,有限产权进行接轨、建立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归集和落实物业接管单位等工作,并制定出每个小区的综合整治方案。

2、成套和非成套住宅维修的实施,必须完成对原有房屋和小区内存在的违章搭建进行拆除,制定每个小区的综合整治方案。

3、综合整治的日常管理和实施进度由各区县房地局负责,各房地集团和实施单位实行领导责任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实施效果。

四、实施的标准和申报办法

1、对无人管理小区的房屋维修,采用综合维修的原则进行。

2、对成套住宅维修,采用综合维修或单项维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对非成套住宅维修,若5年内没有列入旧区改造、环境治理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等,采用单项或专项维修的原则进行。若5年内已列入地区改造和房屋拆除等计划,则采取针对性维修,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4、维修标准按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非成套住宅维修参照执行。

5、贯彻条块结合的方针,综合整治项目由各区县房地局提出,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地资源局核定,即确定为综合整治项目。

五、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1、列入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或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进行工程查勘。

2、实施单位为保证综合整治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3、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修理方案、工程预算,报各区房地局审核,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经审核后方能施工。

4、凡委托综合整治项目的工程,必须签订综合整治工程合同(协议),工程的计费应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5、综合整治的项目竣工后,工程决算应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连同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修缮设计、修缮方案、工程合同、质量验收、审价等相关文件及施工前后照片、录像等资料)作为结算贴补资金的依据。

六、资金筹措及拨款方式

1、无人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市房地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和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各出资三分之一。

2、“急、难、愁”的项目,属于成套独用售后房,维修费用原则上从房屋维修基金和公房租金中按比例分摊,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属于非成套住宅的维修,由房屋产权人在公房租金收入中出资,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3、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从房屋维修、电梯水泵更新基金或公房租金中出资,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4、综合整治资金的拨款经核定的综合整治项目,属市房地资源局贴补的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工程决算及年度核定的贴补比例结算,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年度测算单价及贴补比例所确定的金额数。若工程决算单价超过年度核定时测算的单价,经工作小组同意,可在所在区其他整治项目的贴补金额内予以平衡。各区贴补金额总数不得超过年度核定贴补资金的总数。

市房地资源局按年度核定贴补资金总额的30%预拨给各区作为启动资金,待工程竣工,经对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拆除违章、补种绿化等)通过后,按项目完成数核付相应比例的全部款项。

市房地资源局贴补资金统一下拨给各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核拨给实施单位。

七、项目验收

1、房屋维修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会同业主委员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托专门机构代验收。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负责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2、对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由各区县房地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并报区县政府;各区房地局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验收,经市房地资源局进行核定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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