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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3]43号【发布日期】2003.11.25【实施日期】2003.11.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监察委,市监察委各派驻监察室,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区县国资办:

近几年来,本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过程中,部分单位无视国家法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制止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骗领养老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义务后形成的公共基金,是离退休(职)人员的养命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违规骗领养老金,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骗领养老金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及时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市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办理提前退休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的规定执行。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材料时,应严格履行初审和复审的职责,做到资料不齐全不报、条件不符合不报,情况不清楚不报,杜绝弄虚作假,以确保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填报送审材料的,由劳动保障局会国资委等责成主管部门和单位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除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外,应视不同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确保政策的延续性、规范性、合法性,并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单位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审批工作,严格禁止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对单位和职工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对不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纠正,并对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四、有关人员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养老金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有上述违法行为而为其弄虚作假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执法监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违规违纪骗领养老金的重大事件,责成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对其上级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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