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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财预[2004]45号【发布日期】2004.06.18【实施日期】2003.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费的收缴管理,完善市与区县收入分配,加强对区县房地产部门的管理,现就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费的范围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财预[2003]61号)的规定,房地产登记费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预告登记费、异议登记和大件备案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费的收缴

房地产登记费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委托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征收,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当月征收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应在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登记处将当月征收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连同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当月上缴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在次月20日前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三、房地产登记费的分配

房地产登记费收入按照市与区县收入结构基本不变,适当向区县倾斜的原则,在市与区县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浦东新区、黄浦区、卢湾区、长宁区、徐汇区等五个区按市,区6:4比例分成;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等九个区按市和区15:85比例分成;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等五个区县按市和县5:95比例分成。

四、区县房地产登记费收入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房地产登记费收入的入库情况,按照确定的市、区县分成比例计算应返还各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收入,在市与区县财政两级财力结算中返还。

为加强对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本市房地产登记、交易服务质量,在市财政局返还区县房地产登记费收入中,将根据市房地局每年对全市的重点专项工作要求,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返还区县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将由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区县分成收入的帐务处理

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返还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部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六、房地产登记费收入的统计及报表

各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在当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登记处在当月20日之前,将上月市、区县两级房地部门征收的全市房地产登记费收入情况报市财政三分局。

七、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今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方式调整后,本通知规定的收缴方式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费收费收缴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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