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日期】2004.12.09【实施日期】2004.1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订立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二、订立准备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