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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文件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一、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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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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