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发布日期】2004.06.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1、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