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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2006]18号【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

沪房地资拆[2006]155号文收悉。

特此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具体如下:

一、审批拆迁许可证时应满足安置房源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安置房源比例,安置房源比例须大于30%。征地拆迁的安置房源比例,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暂不作调整。

二、在拆基地的拆迁奖期结束后,按照未使用安置房源比例达到30%的原则,对房源比例超过30%的部分,可由拆迁人合理调整。调整前,拆迁人需报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并予以公示。

三、今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对审批拆迁许可证时的安置房源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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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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