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2006]18号【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
沪房地资拆[2006]155号文收悉。
特此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房源比例。具体如下:
一、审批拆迁许可证时应满足安置房源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安置房源比例,安置房源比例须大于30%。征地拆迁的安置房源比例,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暂不作调整。
二、在拆基地的拆迁奖期结束后,按照未使用安置房源比例达到30%的原则,对房源比例超过30%的部分,可由拆迁人合理调整。调整前,拆迁人需报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并予以公示。
三、今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对审批拆迁许可证时的安置房源比例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