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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产[2006]195号【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提升市民居住生活质量,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性能认定的目的和内涵

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标准、方法和统一的认定程序,对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和确定,授予相应级别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科学、系统地显化和量化住宅的内在综合性能,是提高消费者购房知情权的需要,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引导提高住宅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住宅性能认定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创新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工作。

住宅性能认定依据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的具体要求,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对商品住宅进行较为全面的分级认定。住宅性能共分A、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A级住宅又按照得分由低至高分为1A、2A、3A三等。

二、住宅性能认定的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按照示范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2006年,各区(县)应有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试点;2007年,以“四高优秀小区”、“生态型住宅小区”为载体,扩大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到2010年,争取本市40%左右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

三、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管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评定、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各区(县)房地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区域内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技术条件、技术力量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以下简称“评定单位”)。参加住宅性能认定的专家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申请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均可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一)住宅开发企业具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五、住宅性能认定的程序

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分为申请、认定和公布三个阶段,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住宅性能认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资料。

区(县)房地局受理后,对项目认定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市房地资源局。

(二)认定:认定包括设计审查、中期检查、终审等三个环节。

设计审查:评定单位受市房地资源局委托,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本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实施细则》等规定,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设计审查,并将审查资料和结果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中期检查:项目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评定单位对其实施中期检查。

终审:项目竣工验收后,评定单位对其实施终审,并将终审资料和结果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市房地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建设部。

(三)公布:建设部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六、认定的变更与撤销

以假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结果的,一经查出,变更或撤销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对未取得认定结果而擅自以A级住宅名义作虚假宣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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