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征[2006]7号【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市局先后于2002年印发《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沪地税征〔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本市房地产业使用开具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销售房产(包括土地转让)时,均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带)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提供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拍卖等收入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应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产权为多人共有,因个人转让部分产权的,可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带)开发票金额应根据被转让部分产权成交价格填开,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该房产原共有人及总价金额。
五、5月份进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培训,培训结束即提供《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用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
六、上述规定与原有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