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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发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征[2006]7号【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市局先后于2002年印发《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沪地税征〔2005〕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本市房地产业使用开具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销售房产(包括土地转让)时,均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带)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提供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拍卖等收入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应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产权为多人共有,因个人转让部分产权的,可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带)开发票金额应根据被转让部分产权成交价格填开,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该房产原共有人及总价金额。

五、5月份进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培训,培训结束即提供《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用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

六、上述规定与原有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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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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