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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一)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新增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1、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由建设单位或公房产权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

2、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8)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新增建筑物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还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备案证明(复印件)。

3、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进行记载,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二)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公有房屋除外。

2、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5)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7)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8)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三)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原公有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1、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公有房屋,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由公房产权单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2、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文件。

(四)房地产权证注记

1、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的房地产登记时,房地产权证上宗地面积按丘面积填写。

2、属于加层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加层的具体层次。

(五)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登记备案

1、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2、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登记备案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二、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

(一)项目委托

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或新增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地籍测绘。委托测绘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3)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4)房屋竣工平面图(原件);

(5)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原件);

新增建筑物还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竣工日期确定

1、新增建筑物和加层房屋的竣工日期以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日期为准。

2、属成套改造的房屋,其竣工日期以原房屋竣工日期为准。

三、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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