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拆[2006]193号【发布日期】2006.05.11【实施日期】2006.05.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科院:
今年来,在本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类型的争议时有发生,为妥善处理因房屋类型引发的拆迁争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授权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市房科院)对被拆除房屋类型进行鉴定。
二、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除房屋类型有异议,可向市房科院书面申请鉴定。
三、市房科院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对被拆除房屋类型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被拆除房屋已灭失的,鉴定机关不予鉴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