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发布日期】2006.12.13【实施日期】2006.12.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简称47号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办理购房结汇或者因故不能完成交易、购汇汇出等手续时,应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取消购买商品房等相关证明(简称相关证明)。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预售商品房的,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网上备案后,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该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现售商品房或存量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前,经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后,开具《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本市房屋已网上备案的证明》(附件1),可以作为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或存量房屋,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注销网上备案或预告登记的,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境外机构和个人已注销购房网上备案(预告登记)的证明》(附件2),可作为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汇划回的相关证明。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