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2006]81号【发布日期】2006.08.02【实施日期】2006.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以下称为“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60元。待遇标准随本市城镇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相应增加。
三、高龄无保障老人实行定点医疗、按需转诊的就医制度,医疗待遇包括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待遇。其中,门、急诊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报销50%;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服务中心接受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示20日。对公示情况有争议的,服务中心应当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不予受理。对公示情况无疑议的,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初审同意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民政局、公安局、医疗保障办公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批。审批同意的,从次月起,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支付医疗待遇。
五、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后,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运用社区工作机制,做好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