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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补领婚姻证书中相关字段如何填写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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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婚发[2006]19号【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对关于补领婚姻证书事项中婚姻证书上如何填写姓名、登记日期、婚姻证书字号、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备注等字段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补领婚姻证书涉及历史和现在,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我局认为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应尊重历史,补领的婚姻登记证书上的内容应该是历史的重现,即证书上的内容应该是查档证明上反映出的当事人原来的个人信息和登记信息,登记日期和证书号也是原来领取证书时的日期和号码,在备注栏中写明补领登记日期和给予的补领登记证书号。如果证书是为了给当事人最新的个人身份以方便的话,那么补领婚姻证书上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等事项都应该以当事人补领证书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为准,并且登记日期、婚姻证字号就应该对应的是补领登记日期和补领证书号,在备注栏中写明原来登记时的日期和号码。
以上两种填写方式,哪一种为妥,请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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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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