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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经研究,从2006年7月15日起,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办法

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类支付,具体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分类自负;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20%,80%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应在移植治疗医院进行定点治疗。在非移植治疗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㈢ 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所发生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㈣ 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㈤ 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试行按病种付费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平均费用标准暂定为: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5万元,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12万元。

三、有关事项

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的参保人员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由个保医疗保险基金和镇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㈡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相关结算操作规定见附件2。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费用上网结算的操作说明见附件3。

㈢ 参保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后住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附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2.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相关结算操作规定

3.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费用上网结算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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