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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适用本通知。

二、补助标准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登记申请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职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遗属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盖章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遗属办理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手续:

(一)填写完整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职工死亡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四)职工遗属的身份证明;

(五)由职工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四、审核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其他

(一)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当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且目前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职工死亡当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有收入的,其收入低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享受。

(四)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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