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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蔬菜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蔬菜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蔬菜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蔬菜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蔬菜买卖合同》,也可参照《蔬菜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蔬菜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蔬菜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蔬菜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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