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18【实施日期】2007.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机肥料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机肥料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有机肥料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07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起,在本市有机肥料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也可参照《有机肥料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有机肥料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有机肥料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规格、数量、价格
品 名
牌号/
商标
登记证号
规 格
包装要求
数量
(吨)
单价
(元)
总价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交付时间、数量及价款
交付次数
交 付 时 间
数量
金 额(元)
1
2
3
4
第三条 质量标准
选择下列第()项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
4.协定标准
有机质≥ 总养分≥ 游离水分≤
ph值 颗粒直径 长度 或 粉状
大肠杆菌及蛔虫死亡率等无害化指标执行标准。
第四条 交付方式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送货
2.自提
3.其他。
交付地点。
运输费承担 。装卸费承担 。
第五条 验收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乙方在甲方交货后 天内验收。
3.其他验收方式。
对质量有异议双方可委托 部门抽样检测。
第六条 价款支付
1.付款金额及期限 第一期 ;第二期 ;
第三期 ;第四期 。
2.结算方式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4)其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经验收数量不足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2.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3.迟延交货的,甲方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标准向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4.迟延支付货款的,乙方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调解,或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