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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18【实施日期】2007.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机肥料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机肥料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有机肥料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07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起,在本市有机肥料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也可参照《有机肥料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有机肥料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有机肥料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规格、数量、价格

品 名

牌号/

商标

登记证号

规 格

包装要求

数量

(吨)

单价

(元)

总价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交付时间、数量及价款

交付次数

交 付 时 间

数量

金 额(元)

1

2

3

4

第三条 质量标准

选择下列第()项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

4.协定标准

有机质≥ 总养分≥ 游离水分≤

ph值 颗粒直径 长度 或 粉状 

大肠杆菌及蛔虫死亡率等无害化指标执行标准。

第四条 交付方式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送货

2.自提

3.其他。

交付地点。

运输费承担 。装卸费承担 。

第五条 验收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乙方在甲方交货后 天内验收。

3.其他验收方式。

对质量有异议双方可委托 部门抽样检测。

第六条 价款支付

1.付款金额及期限 第一期 ;第二期 ;

第三期 ;第四期 。

2.结算方式

选择下列第()项方式: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4)其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经验收数量不足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2.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3.迟延交货的,甲方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标准向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4.迟延支付货款的,乙方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调解,或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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