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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7.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稻谷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稻谷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稻谷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稻谷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稻谷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稻谷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稻谷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稻谷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稻谷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种:        。

数量:        。

等级:        。

生产年份:        。

缝口标准: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元/公斤。

总价款: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 年月日向乙方交付 公斤。

(2)。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货。

(3)其他: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 内结清。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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