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7.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稻谷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稻谷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稻谷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稻谷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稻谷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稻谷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稻谷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稻谷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稻谷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种: 。
数量: 。
等级: 。
生产年份: 。
缝口标准: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元/公斤。
总价款: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 年月日向乙方交付 公斤。
(2)。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货。
(3)其他: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 内结清。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