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7.02【实施日期】2007.07.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禽类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肉禽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禽类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肉禽买卖合同》,也可参照《肉禽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肉禽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肉禽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肉禽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合同编号
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可另附表格)
名称 |
品种 |
养殖地 |
日龄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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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小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交付的肉禽应符合以下标准: 。
2.甲方应提供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肉禽交付之日起 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肉禽交付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4.。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年月日。
2.交货地点: 。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2)由乙方自行到提货。
(3)其他: 。
4.运费承担: 。
第五条 验收
1.以下列第 项方式验收。
(1)交货时在交货地验收:由乙方抽检%肉禽,并开具验收单据。
(2)。
2.途损约定: 。
3.。
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肉禽的品种、数量、质量、日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3.。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肉禽品种、日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肉禽价款的每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