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农作物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品种

规格

数量(株)

单价

(元/株)

金额

(元)

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三条 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 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 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