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品种

性别

数量

(头)

规 格

(公斤/头)

单 价

(元/公斤)

单 价

(元/头)

金 额

(元)

供 种

期 限

 

 

 

 

 

 

 

 

 

 

 

 

 

 

 

 

 

 

 

 

 

 

 

 

 

 

合计金额:

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

(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 ,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二)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上海市生猪业行业协会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电话 邮 编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