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7]69号【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有关区县房地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现就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是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综合保险费的专职人员。
2、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