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注册管理
1、本市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规定人数数量的执业经纪人证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执业经纪人注记手续,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其中,外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证书》复印件;不能提交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但尚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仍未补办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在“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并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操作资格。
3、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有关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严格执行网上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1、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未取得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和执业资格证书未进行注记的经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接受经纪委托时,即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取得网上备案号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并注明该房源的网上备案号;对未经备案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其网上操作资格。
3、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经纪委托合同时,应当参照使用本市有关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制定。
4、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合同备案情况指标明显异常的,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交易合同的网上备案;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责令整改,。调查和整改期间,可暂停其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操作资格。
三、推进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和网上操作系统等措施,切实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和经纪业绩信息,重点是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资信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等级制度。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本区(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同时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查处曝光力度,在2007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包括至少1个以上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