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预[2007]73号【发布日期】2007.09.27【实施日期】2007.09.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轻摩)”、“助动车检、复检费”收费项目票据下放区县管理的函》(沪公函[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轻摩)”、“助动车检、复检费”(以下称“两费”)执收主体由市公安局调整为区县公安局,票据管理权限相应下放区县财政。
二、请接到本函后即通知相关部门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登记和票据领购、缴销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两费”收入分配维持现行比例,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轻摩)收入按35元、25元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助动车检、复检费收入按12元、18元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
四、有关“两费”执收的其他事项仍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