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期货交易所【发文字号】上期交交割字[2007]46号【发布日期】2007.03.20【实施日期】2007.03.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注册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必须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量达到规定水平(暂定为:铜:4万吨。铝:10万吨。锌:5万吨。)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三)申请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企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注册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五)本交易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的推荐。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高纯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
(七)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
(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
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2、内控标准
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
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
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九)权威质检部门签发的最近一期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企业近三个月的商品分析报告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分别说明)
(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
(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注明:
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
2、单捆外形尺寸、重量;
3、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十四)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分别说明)
(十五)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国内五家以上主要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包括用户的企业介绍、行业地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规格、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标准等)
(十七)本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单位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可靠性及能力。
(十八)在其他交易所的注册资料
(十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预审
交易所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有资格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二)质量监测检查
1、国内商品的质量检查
(1)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注册质量监测提纲》的要求(见附件五),由本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注册申请企业实地考察。
(2)质量监测检查主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商品的内在质量以及商品的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情况。
(3)质检机构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4)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2、国外商品的质量检查
(1)申请注册商品必须在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的地点存放200吨商品,分两个检验批量,每个批量相隔一个月以上。由本所指定质检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验。
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可到生产企业实地检查。
(2)商品质量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指定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三)产品试用
1、产品注册必须通过国内五家试用企业的试用,试用企业由交易所指定或认可。
2、申请注册企业须向每个试用企业提供两批、每批50吨以上的商品(每批商品必须间隔一个月以上)试用。试用批次需由质检机构、交易所指定或认可。试用企业应保证在整个试用过程中,试用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杂或污染。每批商品应在到达试用企业的三个月内完成试用。
3、商品试用期间,试用企业应与交易所、质检机构保持联系,以对整个试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质检机构有责任确定试用过程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根据情况,交易所有权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产品试用。
5、试用企业试用合格后,出具试用报告。
试用报告须说明以下内容:
(1)试用前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评估和测试。
(2)试用加工产品的名称、生产工艺、质量分析报告、符合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
(3)试用结论。
6、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
试用加工产品应符合以下类型规定:
(1)铜:电工用铜线(线径不大于0.1mm)
(2)铝:各类加工材
(3)锌:各类加工材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
(四)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商品检查以及试用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商品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注册申请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条 注册申请者应承担的费用:
(1)商品注册费
国内商品:单品种:10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单品种:25万元(人民币)
(2)商品检查费
国内商品:单品种:2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单品种:2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商品注册费必须在注册批复前交纳。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第七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对注册牌号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二)年度抽检。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单位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检。
(三)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
(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情况,向有关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八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交易所可分别采取暂停、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 、变更公司形式;
(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
(三)企业解散 、破产;
(四)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商品质量仍未达标;
(五)用户质量投诉较多,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且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
(七)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一)、(二)情况的,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生产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注册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由注册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承诺书(略)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高纯阴极铜注册登记表 (略)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略)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略)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