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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文字号】沪工总法[2007]235号【发布日期】2007.12.03【实施日期】2007.1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日前,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通知》,就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等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明确要求。现结合上海实际,对贯彻落实全总《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的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工会对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纠正。要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非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三、各级工会要切实承担起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并发挥好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级工会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四、各地区、各系统工会要加强调查分析,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尤其要关注和掌握近年来本地区、本系统劳动关系比较紧张、群体劳动争议矛盾突出的所属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对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问题要及时化解。要防止用人单位大规模清退职工,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对当前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种违反、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反映。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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