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期货交易所【实施日期】2008.01.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黄金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黄金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金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金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咨询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交割金库的库房须有一定规模,黄金仓储保管计量相关设备必须达到交易所的要求,有完整的监控体系和安全设施设备;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记录;
(六)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七)金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专业的金库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八)有严格、完善的实物黄金出入库制度、库存黄金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金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金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交割金库管理制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金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金库,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金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户手续;
(二)指定交割金库签发纸质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指定交割金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金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金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黄金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金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实物黄金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黄金,确保储存黄金安全;否则,指定交割金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四)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黄金存放库房,按交易所有关要求进行黄金储存堆放,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实物黄金;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八)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日常业务分为四个部分:黄金入库、黄金保管、黄金出库和黄金调运。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金库应保证期货交割黄金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黄金入库是黄金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黄金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黄金接运。库外黄金入库手续必须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或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货证不符、数量短缺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做好记录;二要分清责任、照章处理。
(二)黄金验收。指定金库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入库黄金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各要素填制是否无误;以实物上的企业标识、块号、标号成色、规格与相应单证明细核对,逐一做好复核核对标志。同时,按交易所规定对金锭逐块进行计量检验,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黄金,指定金库应予拒绝入库。指定金库应妥善保留好各入库单证。
(三)黄金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黄金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黄金档案,并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操作流程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黄金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金库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黄金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黄金出库是指定交割金库根据货主的要求,将黄金发送出库。黄金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黄金出库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并对有关出库凭证、提货人员身份检查无误方可发货。
第十九条 指定金库根据提金货主需要可开箱核对,开箱时提金货主和金库双方应在监控器下共同进行开箱核验,客户(即投资者)需要逐块检重时,应做好复磅纪录。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金库在办理黄金进出库手续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黄金调运是指定交割金库根据交易所的调运指令,将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从调出金库运至调入金库。指定交割金库应根据交易所另行规定的有关黄金调运规范做好黄金调运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对期货交割黄金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金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黄金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金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金库实行金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金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金库的实际情况,定期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不定期地对各指定交割金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金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金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交易所有关指定交割金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金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金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金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金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金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