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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月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1735-8676元(注1)

22%

8%

12%

2%

2%

1%

0.5% 

0.5% 

个体商户

1735-8676元

个体业主缴付2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或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个体业主缴付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

0.5%

自由职业者

1735-8676元

30%

8%(注2

14%(注3

……

……

……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960-8676元

30%

 14%

3%

05%

05%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735元(缴费比例:25%)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735元(缴费比例:12.5%;其中,外地施工企业为5.5%)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8676元,下限为1735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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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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