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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业主大会选择和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物[2009]409号【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业主大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业主大会选择和变更开户银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初次选择和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应当事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持《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办理相关开户和变更手续。

二、初次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通过或无法形成决议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告业主大会召开情况,提交《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和《代为指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优质服务和就近服务的原则,代为指定一家开户银行。

三、业主大会开立或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账户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领《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账户开立后,向其办理启用手续。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2、《关于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3、《代为指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

附件1: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编号:

业主(全体/商品住宅):

本小区于年月日至 年月日发送《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表》。经汇总统计结果如下:

同意选择为开户银行的业主为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该部分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符合相关文件关于选择和变更开户银行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提议获得通过。

业主委员会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尽快办理相关开户/变更手续。

附:《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区业主大会(盖章)

业委会主任(盖章):

副主任(盖章):

年月日

附件2:关于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编号:

业主(全体/商品住宅):

本小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送《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表》。经汇总统计结果如下:

同意选择为开户银行的业主为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该部分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不符合相关文件关于选择和变更开户银行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提议未能通过。

业委会将遵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为指定一家开户银行。

附:《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区业主大会(盖章)

业委会主任(盖章):

副主任(盖章):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决议(编号为: )的附件

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

拟开立账户的银行名称

原开户银行

征询情况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人数

面积

人数

面积

人数

面积

是否通过

上海市区业主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编 号:

附件3:代为指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

业主大会名称

成 立 时 间

联 系 人

电 话

申 请 原 因

业委会意见:(盖章)

主 任:

副主任: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注:

1、业委会已征询过业主意见的,请将相关意见征询结果附后。

2、本表仅适用于初次选择开户银行;一式两份,一份退业主大会,一份由区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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