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权[2009]35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加大和施工进度加快,给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
(一)取得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二)取得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在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时,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的规定提交资料,其中该工作程序规定的“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并附审价机构资质证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