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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权[2009]316号【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请示的复函》,经研究,现就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幢”的界定问题通知如下:

1、《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涉及“幢”的界定问题,按《房产测量规范》5.4.1规定“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因此对于地下结构相连地上多个主楼的建筑综合体,应当参照其结构、功能、规划等因素予以界定“幢”,即对于地上地下结构、功能互为相连,整体建筑不能区隔成为相互独立的各个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一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一幢处理;而地上地下按结构、功能仅互相连通,可人为区隔成多个互相独立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多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多幢处理。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权籍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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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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