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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房管权[2009]299号【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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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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