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南汇区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二、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50名。
三、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四、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五、浦东新区和南汇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浦东新区新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六、原南汇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
七、原南汇区所辖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不变,区属名称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八、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12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