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府第111号令),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使被拆迁房屋权利状况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状况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一致,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现就做好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注销登记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在五日内持被拆迁人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
(二)被拆迁人未将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拆迁人保管的,待该房屋拆除后五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灭失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拆迁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已拆除的证明后,于二十日内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属证明作废。
二、房屋拆迁许可的文件登记
(一)区(县)房管局应当在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范围的蓝线图及门牌号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提交的文件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三、被拆迁房屋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
被拆迁人在新购房申请贷款办理房屋状况信息查询过程中发现应被拆除房屋仍存在查询结果内的,可以向市房屋状况信息查询机构提出查询结果异议申请。
(一)经查核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该房屋列入拆迁许可范围的,市房屋状况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出具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的登记簿查阅证明,与查询结果一并作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的依据。
(二)经查核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该房屋无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或拆迁限制信息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区(县)房管局自接到被拆迁人反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办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后,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2、被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项目,应当由区(县)房管局在文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文件登记。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局有关处室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