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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保[2010]231号【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前期款;

(二)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已经专业机构核定,并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认;

(三)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开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的《认定单》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结构,交付使用日期,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

(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情况表(以下简称《预约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房地产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

(八)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十)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十一)业主临时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含预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七、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根据《预约单》受理预售项目,确认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备,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八、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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